▲ 依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之規定,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,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,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。
▲ 保護令種類
緊急暫時保護令,一般暫時保護令、通常保護令。
保護令聲請人
▲ 被害人、檢察官、警察機關、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聲請。
▲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、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、其法定代理人、三親等以內之血親、姻親、得向其法院聲請。
▲ 緊急暫時保護令,被害人不得為聲請人。
如何聲請保護令
一、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,由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主管機關,以言詞、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。
二、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「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」(word),向法院聲請。(Adobe Acrobat 格式)
三、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「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」(word),向法院聲請。保護令之聲請依被害人之住居所、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提出聲請。(Adobe Acrobat 格式)
保護令審理程序
一、緊急性暫時保護令:無須經審理程序,法院受理聲請後,除有正當事由外,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。
二、一般性暫時保護令: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,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。
三、通常保護令: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。
保護令內容
- 禁 制 令: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。
- 禁 制 令: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行為。
- 遷 出 令: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。
- 遠 離 令:命加害人遠離你的住處、學校、上班地點、或你經常出入的地點。
- 交 付 令:命加害人交出汽車、機車或其它有關你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用品。
- 暫時監護令:命加害人交付子女給你,使你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。
- 禁止探視令:規定命加害人與子女面會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。
- 給 付 令:命加害人負擔你的租金、扶養費。
- 給 付 令:命加害人負擔你的醫療輔導、庇護場所或其它財物損害的費用。
- 治 療 令:命加害人接受戒癮、精神、治療、心理輔導。
- 給 付 令:命加害人負擔你的律師費用。
- 其它保護令:命令其它可以保護你或你家人的必要措施。
保護令之有效期限
▲ 暫時保護令:從核發時起生效,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,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。
▲ 通常保護令: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,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,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。
違反保護令罪之罰責
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行、拘役
參考資料 http://www.sw.tpc.gov.tw/convenient/1_9_03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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